省水利廳、省人社廳關于印發《江西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》和《江西省基層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》的通知 贛水人事字〔2021〕19號.
江 西 省 水 利 廳
贛水人事字〔2021〕19號
江西省水利廳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
關于印發《江西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
申報條件》和《江西省基層水利工程
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》的通知
各設區市、省直管試點縣(市)水利局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, 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,省直有關單位:
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《關于深 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》(人社部發〔2019〕 16號)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精神,切實做好我省水利工程
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,省水利廳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廳研究制定了《江西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》和《江 西省基層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》。水利工程專業職稱 設置全省水利技術人員職稱和基層水利技術人員職稱兩個類別, 全省水利技術人員職稱適用我省從事水利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, 基層水利技術人員職稱僅適用我省縣(市、區)及以下行政區所 屬企事業單位從事水利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。基層水利技術人員 可自愿申報基層水利技術人員職稱或全省水利技術人員職稱,但 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報;取得基層水利技術人員職稱的,可同層 級轉評全省水利技術人員職稱,不可直接申報高一級全省水利技 術人員職稱;取得全省水利技術人員職稱的,可申報高一級基層 水利技術人員職稱。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2021年9月10日
江西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
一 、適用范圍
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水利科學研究、規劃勘察設計、建設 管理、工程監理、工程施工、監測檢測、質量監督、運行管理、 水土保持、技術咨詢、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。
二、資格名稱、專業設置和評審方式
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分高級、中級和初級,初級分設助理 級和員級。名稱依次為高級工程師、工程師、助理工程師和技術 員。
水利工程專業設置為:水資源規劃及利用、河流泥沙及治河 工程、農業水利工程、水土保持、水利水電動力工程、水利水電 工程、水文與水資源、水生態環境、水務工程、水利信息化、水 庫移民等專業。
高級采用評審方式,中級采用評審或認定方式,初級采用認 定方式。
三 、基本條件
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。
(二)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,具備相應的專 業知識、學術研究和實踐能力。
(三)熱愛水利事業,能勝任本職工作,正常履行崗位職責。
(四)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。
(五)取得現資格以來,出現下列情況之一,在規定年限上 延期申報:
1.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,延期1年申報。
2.年度考核、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不合格者,已定性為 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,延期2年申報。
3.受警告以上處分者,弄虛作假,偽造學歷、資歷、業績者, 剽竊他人成果者,延期3年申報。
四、高級工程師具體條件
(一)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獲博士學位,且取得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工程師職 務滿2年。
2.獲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,且取得工程師專業技術 資格并受聘工程師職務滿5年。
3.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(具體見附則解釋)。
(二)工作經歷方面
1.系統掌握水利工程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,具有跟 蹤專業技術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,熟練運用專業技術標 準和規程規范,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。
2.長期從事水利專業技術領域工作,業績較為突出,能夠獨 立承擔大中型工程或技術難度較大的水利項目相關技術工作,能 夠解決復雜技術問題,取得了較高的經濟、生態和社會效益。
3.在水利專業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,在突破關 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較大貢獻,發揮了一定的引領和 示范作用。
4.在指導、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,能 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;或在縣處級以上單位組織 的水利技術培訓、研討等活動中講授相關業務知識。
(三)工作業績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作為技術骨干,完成水利專業技術領域2項以上省(部) 級或3項以上市(廳)級科研項目(課題),經省(部)級或市 (廳)級行業主管部門驗收或評價認可(以驗收或評價證書為準)。
2.作為技術骨干,完成2項以上省(部)級或3項以上市(廳) 級技術引進、技術改造、技術創新(包括研發新技術、新材料、 新設備、新工藝等)、科技成果推廣等項目,已投入生產(或應 用),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。
3.作為技術骨干,完成1項以上大型工程或2項以上中型工 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、勘察設計、建設管理、技術咨詢、監理、 試驗檢測、質量安全監督、施工、后評估(價)等工作;或作為
主要完成人,完成5項以上小(1)型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,或 3項以上小(1)型以上項目建設或施工管理相關技術工作。項 目須通過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,并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過專家審 查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重大項目應有階段性驗收報告。
4.作為技術骨干,完成2項以上流域面積10000 km2 以上規 劃項目;或3項以上流域面積5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5項 以上流域面積1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5項以上縣級以上各 類水利規劃;或3項以上大中型、重要項目技術(安全)鑒定、 防洪影響評價及方案論證等工作。項目應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過 專家審查。
5.作為技術骨干,完成2項以上省(部)級水土保持規劃、 設計、實施方案,或5項以上市(廳)級、縣級水土保持規劃、 設計、實施方案,或5項以上省(部)級、市(廳)級生產建設 項目水土保持方案、監測與設施驗收,或3項以上區域水土流失 動態監測和遙感監管等水土保持技術工作。項目須通過專家審 查、批復、驗收或備案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項目應有階段 性驗收報告。
6.作為技術骨干,完成2項以上本單位主導產品的開發、設 計、制造、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,經省(部)級以上行業主管部 門驗收,產品性能達到國內同類產品較高水平。
7.參與編制完成1項以上國際標準、國家或行業標準;或作
為技術骨干,編制完成2項以上省級地方標準(技術規程規范) 或省(部)級以上工法,并頒布實施。
8.作為技術骨干,獲水利技術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 上。
9.作為主要完成人,創新性提出2個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或 省市級重大(或重要)水利改革發展方案、運行管理方案、應急 搶險方案、技術分析報告等,并得到應用。
10.獲省(部)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,或市(廳)級科 技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(技術骨干)1項以上。
11.在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、生態安全、鄉村振興、水利改 革等重點工作和重大任務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,被市級以 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。
(四)研究成果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正式公開出版的專業專著、譯著,或參編出版著作1部以 上(本人獨立撰寫主要篇章,每部3萬字以上)。
2.獨著或第一作者(或通訊作者),在核心期刊以上發表論 文1篇以上;或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2篇以上;或在省 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以上,且參與撰寫出版專業技術著 作1部。
3.在國家級專業學術會議宣讀(有宣讀證)論文2篇以上并
收錄在正式出版(有書號)的該專業會議論文集中,或在本專業 國際專業學術會議宣讀(有宣讀證)論文1篇以上并收錄在正式 出版(有書號)的該專業會議論文集中。
4.取得水利科技成果(排名前三)2項以上,經省科技主管 部門登記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記證書。
5.作為技術骨干,創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獲省(部)級 以上獎勵或2件以上獲市(廳)級以上獎勵。
6.作為主要完成人,負責撰寫的調研報告、專題報告,有2 篇以上被市(廳)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(以批復或頒布文件 為依據)。
五、工程師具體條件
(一)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獲碩士學位,且取得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助理 工程師職務滿2年。
2.獲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,且取得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滿4年。
3.獲大專學歷,且取得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助理 工程師職務滿5年。
4.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(具體見附則解釋)。
(二)工作經歷方面
1.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水利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 技術知識,熟悉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,了解本專業新技術、 新工藝、新設備、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,取得有實用價值的 技術成果。
2.具有獨立承擔一定難度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,能解決專業 技術領域范圍內較復雜的技術問題。
3.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、實踐能力,能夠撰寫為解決復雜技 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。
4.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。
(三)工作業績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參與完成水利專業技術領域1項以上省(部)級或2項以 上市(廳)級科研項目(課題),經省(部)級或市(廳)級行 業主管部門驗收或評價認可(以驗收或評價證書為準)。
2.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(部)級或2項以上市(廳)級技術 引進、技術改造、技術創新(包括研發新技術、新材料、新設備、 新工藝等)、科技成果推廣等項目,已投入生產(或應用),可比 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省內較高水平。
3.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型以上工程或3項以上小(1)型工 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、勘察設計、建設管理、技術咨詢、監理、 試驗檢測、質量安全監督、施工、后評估(價)等工作;或作為
技術骨干,完成1項以上小型以上項目建設或施工管理相關技術 工作。項目須通過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,并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 過專家審查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重大項目應有階段性驗 收報告。
4.參與完成1項以上流域面積10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 2項以上流域面積5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3項以上流域面積 1000 km2以上規劃項目;或3項以上縣級以上各類水利規劃;或 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項目技術(安全)鑒定、防洪影響 評價及方案論證。項目應具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過專家審查。
5.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(部)級水土保持規劃、設計、實施 方案,或3項以上市(廳)級、縣級水土保持規劃、設計、實施 方案,或3項以上省(部)級、市(廳)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 持方案、監測與設施驗收,或1項以上區域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 遙感監管等水土保持技術工作。項目須通過專家審查、批復、驗 收或備案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項目應有階段性驗收報告。
6.參與完成2項以上本單位主導產品的開發、設計、制造、 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,經省(部)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,產 品性能達到省內同類產品較高水平。
7.參與編制完成1項以上省級地方標準(技術規程規范)或 省(部)級以上工法,并頒布實施。
8.獲水利技術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。
9.作為技術骨干,創新性提出2個以上水利工程或縣級以上 水利改革發展方案、運行管理方案、應急搶險方案、技術分析報 告等,并得到應用。
10.獲市(廳)級以上科技成果獎1項以上。
11.在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、生態安全、鄉村振興、水利改 革等重點工作和重大任務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,被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。
(四)研究成果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正式公開出版的專業專著、譯著,或參編出版著作1部以 上(本人獨立撰寫主要篇章,每部1萬字以上)。
2.獨著或第一作者(或通訊作者),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 發表論文1篇以上。
3.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(有宣讀證)論文1篇以上 并收錄在正式出版(有書號)的該專業會議論文集中。
4.作為技術骨干,取得水利科技成果1項以上,經科技主管 部門登記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記證書。
5.作為技術骨干,創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獲市(廳)級 以上獎勵。
6.作為主要完成人,負責撰寫的調研報告、專題報告,有1 篇以上被市(廳)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(以批復或頒布文件 為依據)。
六 、高級工程師破格條件
未具備高級工程師學歷條件,但取得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 受聘工程師職務滿5年;或具備高級工程師學歷條件,且取得工 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工程師職務滿3年,任現職以來,除符 合高級工程師工作經歷和工作業績條件外,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,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:
1.獲國家科技成果獎1項以上;或省(部)級科技成果獎二 等獎以上1項以上,或三等獎2項以上(排名前二1項);或市 (廳)級科技成果獎特等獎1項以上。
2.作為主要完成人,獲水利技術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授權2項 以上,并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
3.參與編制完成國家或行業標準2項以上,并頒布實施。
七、考核認定專業等要求
申報水利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人員,須取得理工農類學歷 學位,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水利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專業技術 工作,經單位考核合格,可直接認定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,不 再進行評審。
八、附則解釋
(一)本條件是江西省水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條件,非 評審通過條件,評審堅持公平公正、好中選優、寧缺毋濫原則。
(二)江西省水利技術專業人員助理級和員級職稱實行考核 認 定 。
(三)本條件中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工 學、理學、農學類學歷學位;所從事的專業為水利及相關專業。
(四)有突出貢獻人才,按照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有關突出貢獻人才評審辦法執行。
(五)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。取得高級技師 職業資格的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、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的技師 學院和高級技校的全日制畢業生、取得中級工職業資格的技工院 校全日制畢業生可分別按本科、大專、中專學歷人員同等對待, 職業資格工種、畢業專業須與申報職稱系列專業相對應。
(六)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 工作滿2年、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 工作滿3年、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 技能工作滿4年,且符合本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 中有關學歷資歷、工作經歷、工作業績、研究成果等基本條件要 求,可分別申報評審(認定)助理級、中級、副高級職稱。
(七)獲得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技能人才,全國勞動模 范、全國五一勞動獎章、全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的技能人才,獲 得江西省優秀高技能人才、贛鄱工匠、江西省能工巧匠等榮譽以 及享受省級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技能人才,江西省“雙千計劃”
高技能領軍人才人選,“贛鄱英才555工程”高技能人才人選,國 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,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銀牌或銅牌、優 勝獎的江西選手及其指導教師或者經省委省政府認定的其他“高 精尖缺”高技能人才,可直接申報副高級職稱。
(八)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說明:
1.本條件中所稱“以上”“以下”均含本級,所稱“市”均指“設區 市”。
2.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 的學術期刊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(須有ISSN 和 CN 刊號),可以在中國知網、萬方數據或維普網等主流數據庫網站 上查詢。
3.論文是指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專業文章,專 刊、增刊、內刊、特刊、無書號的論文集上收集的論文不在此列。
4.本條件中所列科技成果獎包括國家自然科學獎、國家技術 發明獎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、省自然科學獎、省技術發明獎、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、詹天佑獎、魯班獎、大禹獎、贛鄱水利科技 獎等。未列出的其他獎項,由評委會綜合研究確定。
5.本條件所指成果均為個人成果,不含集體成果,成果證書 均為一級證書。
6.本條件中“主要完成人”為排名前二,“技術骨干”為排名前 五或項目專業負責人,“參與”不分排名。
(九)本條件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江西省水利 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。
(十)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行。
江西省基層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
一 、適用范圍
本條件適用于我省縣級以下從事水利科學研究、規劃勘察設 計、建設管理、工程監理、工程施工、監測檢測、質量監督、運 行管理、水土保持、技術咨詢、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水利 專業技術人員。
二、資格名稱、專業設置和評審方式
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基層資格分高級、中級和初級,初級分設 助理級和員級。名稱依次為基層高級工程師、基層工程師、助理 工程師和技術員。
水利工程專業設置為:水資源規劃及利用、河流泥沙及治河 工程、農業水利工程、水土保持、水利水電動力工程、水利水電 工程、水文與水資源、水生態環境、水務工程、水利信息化、水 庫移民等專業。
高級采用評審方式,中級采用評審或認定方式,初級采用認 定方式。
三、基本條件
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遵守國家法律法規。
(二)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,具備相應的專 業知識、學術研究和實踐能力。
(三)熱愛水利事業,能勝任本職工作,正常履行崗位職責。
(四)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。
(五)取得現資格以來,出現下列情況之一,在規定年限上 延期申報:
1.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,延期1年申報。
2.年度考核、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不合格者,已定性為 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,延期2年申報。
3.受警告以上處分者,弄虛作假,偽造學歷、資歷、業績者, 剽竊他人成果者,延期3年申報。
四、基層高級工程師具體條件
(一)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獲博士學位,且取得基層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基層 工程師職務滿2年。
2.獲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,且取得基層工程師專業 技術資格并受聘基層工程師職務滿5年。
3.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,在縣級以下水利一線從事水利工作 滿15年,且取得水利基層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基層工程師 職務滿7年。
4.獲中專學歷后,在縣級以下水利一線從事水利工作滿25 年,取得基層工程師資格并受聘基層工程師職務滿7年。
5.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(具體見附則解釋)
(二)工作經歷方面
1.掌握水利工程專業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,熟悉水利專 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,在水利行業領域取得一定的成果。
2.長期從事水利專業技術領域工作,業績較為突出,能夠獨 立承擔技術難度較大的水利項目相關技術工作,能夠解決較為復 雜技術問題,取得了一定的經濟、生態和社會效益。
3.在水利專業技術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,在突破關 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一定貢獻,發揮了引領和示范作 用。
4.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,或在縣處級以上單位組織的 水利技術培訓、研討等活動中講授相關業務知識。
(三)工作業績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參與完成水利專業技術領域1項以上省(部)級或2項以 上市(廳)級科研項目(課題),經省(部)級或市(廳)級行 業主管部門驗收或評價認可(以驗收或評價證書為準)。
2. 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(部)級或2項以上市(廳)級技術 引進、技術改造、技術創新(包括研發新技術、新材料、新設備、 新工藝等)、科技成果推廣等項目,已投入生產(或應用),可比 性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較高水平。
3.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型工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可 行性研究、勘察設計、建設管理、技術咨詢、監理、試驗檢測、
質量安全監督、施工、后評估(價)等工作;作為主要完成人, 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或3項以上小(1)型工程項目的勘察設 計,或2項以上小(1)型以上項目建設或施工管理相關技術工 作。項目須通過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,并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過 專家審查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重大項目應有階段性驗收 報 告 。
4.參與完成2項以上流域面積10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 3項以上流域面積5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5項以上流域面積 1000 km2以上規劃項目;或5項以上縣級以上各類水利規劃;或 1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以上項目技術(安全)鑒定、防洪 影響評價及方案論證等工作。項目應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過專家 審 查 。
5.參與完成2項以上省(部)級水土保持規劃、設計、實施 方案,或5項以上市(廳)級、縣級水土保持規劃、設計、實施 方案,或5項以上省(部)級、市(廳)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 持方案、監測與設施驗收,或3項以上區域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 遙感監管等水土保持技術工作。項目須通過專家審查、批復、驗 收或備案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項目應有階段性驗收報告。
6.參與完成2項以上本單位主導產品的開發、設計、制造、 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,經省(部)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,產 品性能達到國內同類產品較高水平。
7.參與編制完成國際標準、國家或行業標準;或參與編制完
成1項以上省級地方標準(技術規程規范)或省(部)級以上工 法,并頒布實施。
8.獲水利技術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。
9.作為主要完成人,創新性提出2個以上小(1)型以上水 利工程或縣級以上重大(或重要)水利改革發展方案、運行管理 方案、應急搶險方案、技術分析報告等,并得到應用。
10.獲市(廳)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二等獎以上1項以上。
11.在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、生態安全、鄉村振興、水利改 革等重點工作和重大任務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,被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。
(四)研究成果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正式公開出版的專業專著、譯著,或參編出版著作1部以 上(本人獨立撰寫主要篇章,每部1萬字以上)。
2.獨著或第一作者(或通訊作者),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 發表論文1篇以上。
3.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(有宣讀證)論文1篇以上 并收錄在正式出版(有書號)的該專業會議論文集中。
4.作為技術骨干,取得水利科技成果1項以上,經科技主管 部門登記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記證書。
5.作為技術骨干,創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獲市(廳)級 以上獎勵。
6.作為主要完成人,負責撰寫的調研報告、專題報告,有1
篇以上被市(廳)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(以批復或頒布文件 為依據)。
五、基層工程師具體條件
(一)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獲碩士學位,且取得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助理 工程師職務滿2年。
2.獲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,且取得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滿4年。
3.獲大專學歷,且取得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助理 工程師職務滿5年。
4.獲高中(含中專、職高、技校)學歷,取得助理工程師資 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師職務滿5年。
(二)工作經歷方面
1.熟悉水利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,熟悉水利專 業技術領域標準和規程,了解水利專業技術動態及發展趨勢。
2.具有獨立解決水利專業技術領域范圍內一定難度的技術 問 題 。
3.具有一定的實踐能力,能夠撰寫為解決一定難度技術問題 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。
4.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。
(三)工作業績方面
任現職以來的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參與完成水利專業技術領域1項以上市(廳)級以上科研 項目(課題),經行業主管部門驗收或評價認可(以驗收或評價 證書為準)。
2.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(廳)級以上技術引進、技術改造、 技術創新(包括研發新技術、新材料、新設備、新工藝等)、科 技成果推廣等項目,已投入生產(或應用),可比性技術經濟指 標處于省內較高水平。
3.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型以上工程或2項以上小(1)型工 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、勘察設計、建設管理、技術咨詢、監理、 試驗檢測、質量安全監督、施工、后評估(價)等工作;或作為 技術骨干,完成1項以上小型以上項目建設或施工管理相關技術 工作。項目須通過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,并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 過專家審查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重大項目應有階段性驗 收報告。
4.參與完成1項以上流域面積10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 1項以上流域面積5000 km2 以上規劃項目;或2項以上流域面積 1000 km2以上規劃項目;或2項以上縣級以上各類水利規劃;或 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項目技術(安全)鑒定、防洪影響 評價及方案論證等工作。項目應有相關驗收報告或通過專家審查。
5.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(部)級水土保持規劃、設計、實施 方案,或2項以上市(廳)級、縣級水土保持規劃、設計、實施 方案,或1項以上省(部)級或2項以上市(廳)級、縣級生產
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、監測與設施驗收,或2項以上市、縣級 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和遙感監管等水土保持技術工作。項目須通過 專家審查、批復、驗收或備案。對于周期長、分階段實施的項目 應有階段性驗收報告。
6.參與完成1項以上本單位主導產品的開發、設計、制造、 生產技術管理等工作,經省(部)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,產 品性能達到省內同類產品較高水平。
7.參與編制完成1項以上省級地方標準(技術規程規范)或 省(部)級以上工法,并頒布實施。
8.獲水利技術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以上。
9.作為技術骨干,創新性提出2個以上水利工程或縣級以上 水利改革發展方案、運行管理方案、應急搶險方案、技術分析報 告等,并得到應用。
10.獲市(廳)級以上科技成果獎1項以上。
11.在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、生態安全、鄉村振興、水利改 革等重點工作和重大任務中發揮了重要技術支撐作用,被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。
(四)研究成果方面
任現職以來,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1.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以上。
2.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(有宣讀證)論文1篇以上 并收錄在正式出版(有書號)的該專業會議論文集中。
3.取得水利行業科技成果1項以上,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 門登記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記證書。
4.作為技術骨干,創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獲市(廳、局) 級以上獎勵。
5.作為技術骨干,參與撰寫的調研報告、專題報告,有1篇 以上被市(廳)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。
6.在生產型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,工作中為解決一定難度的 技術問題撰寫的初步設計報告、技術總結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等1篇以上。
六、基層高級工程師破格條件
未具備基層高級工程師學歷條件,但取得基層工程師專業技 術資格并受聘基層工程師職務滿5年;或具備基層高級工程師學 歷條件,且取得基層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并受聘基層工程師職務 滿3年,任現職以來,除符合基層高級工程師工作經歷和工作業 績條件外,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,可破格申報基層高級工程師:
1.獲省(部)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,或市 (廳)級科技成果獎 一 等獎以上1項以上(排名前二)。
2.作為主要完成人,獲水利技術領域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 以上,并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。
3.參與編制完成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標準,并頒布實施。
七、附則解釋
(一)本條件是江西省基層水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條件,
非評審通過條件,評審堅持公平公正、好中選優、寧缺毋濫原則。
(二)江西省基層水利技術專業人員助理級和員級職稱實行 考核認定。
(三)本條件中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工 學、理學、農學類學歷學位;所從事的專業為水利及相關專業。
(四)有突出貢獻人才,按照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有關突出貢獻人才評審辦法執行。
(五)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。取得高級技師 職業資格的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、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的技師 學院和高級技校的全日制畢業生、取得中級工職業資格的技工院 校全日制畢業生可分別按本科、大專、中專學歷人員同等對待, 職業資格工種、畢業專業須與申報職稱系列專業相對應。
(六)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 工作滿2年、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 工作滿3年、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 技能工作滿4年,且符合本專業相應層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 中有關學歷資歷、工作經歷、工作業績、研究成果等基本條件要 求,可分別申報評審(認定)助理級、基層中級、基層副高級職稱。
(七)獲得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的技能人才,全國勞動模 范、全國五一勞動獎章、全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的技能人才,獲
得江西省優秀高技能人才、贛鄱工匠、江西省能工巧匠等榮譽以 及享受省級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貼的技能人才,江西省“雙千計劃” 高技能領軍人才人選,“贛鄱英才555工程”高技能人才人選,國 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,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銀牌或銅牌、優 勝獎的江西選手及其指導教師或者經省委省政府認定的其他“高 精尖缺”高技能人才,可直接申報基層副高級職稱。
(八)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說明:
1.基層水利工程類別職稱適用于我省縣(市、區)及以下行 政區所屬企事業單位。
2.本條件中所稱“以上”“以下”均含本級,所稱“市”均指“設區 市”。
3.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 的學術期刊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(須有ISSN 和 CN 刊號),可以在中國知網、萬方數據或維普網等主流數據庫網站 上查詢。
4.論文是指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的專業文章,專 刊、增刊、內刊、特刊、無書號的論文集上收集的論文不在此列。
5.本條件中所列科技成果獎包括國家自然科學獎、國家技術 發明獎、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、省自然科學獎、省技術發明獎、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、詹天佑獎、魯班獎、大禹獎、贛鄱水利科技 獎等,未列出的其他獎項,由評委會綜合研究確定。
6.本條件所指成果均為個人成果,不含集體成果,成果證書 均為一級證書。
7.條件中“主要完成人”為排名前二,“技術骨干”為排名前五 或項目專業負責人,“參與”不分排名。
(九)本條件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江西省水利 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。
(十)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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